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旁听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引导作用,以庭审活动为载体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海口两级法院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旁听警示教育制度。通过旁听庭审的方式,增强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引导公职人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远离职务犯罪,切实做到廉洁奉公。
二、庭审旁听案件的范围为海口两级法院公开审理的贪污贿赂、渎职等一审、二审职务犯罪案件。
三、刑事审判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形势、任务和要求,适时选取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或具有多发性、典型性特点的职务犯罪案件组织庭审旁听。
四、旁听庭审的人员范围为案件被告人的原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人员。
五、承办法官应在案件开庭十日前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发函给被告人原单位和相关单位,告知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和旁听人数,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六、刑事审判部门应会同法警队,维持庭审秩序,组织引导旁听人员按序就坐,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七、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可视情况组织旁听人员进行座谈,以增强警示教育的效果。
八、刑事审判部门、研究室应及时做好庭审旁听活动的简报编发和宣传工作,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与海南电视台、海口日报社等新闻媒体的合作机制,通过庭审直播、媒体报道等形式扩大宣传教育的效果。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