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庭审旁听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开展禁毒三年大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扛起省会城市中院在全省、全市禁毒三年大会战工作中的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和公开宣判的禁毒宣传教育效果,确保打赢禁毒三年大会战,特制定本规定。
一、海口两级法院建立毒品犯罪案件自由旁听和法院组织旁听制度。
二、公开开庭审理的一、二审毒品犯罪案件,刑事审判部门应在开庭三日前分别在法院互联网网站或法院公告栏发布开庭公告。
三、开庭公告的内容包括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法庭旁听席位数。重大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毒品犯罪案件,可通过微博、报刊、电视等媒体及微信、短信等载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开庭通告,对庭审活动进行直播的,同时公告播出的方式和时间。
四、建立健全毒品犯罪案件自由旁听鼓励机制。公民可直接到法院申请旁听毒品犯罪案件庭审,对经审查符合旁听条件的公民,法院发放旁听证。
五、庭审当日,参加旁听毒品犯罪案件庭审的旁听人员经安全检查后,凭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庭审。旁听庭审的人数以法庭旁听席位数为限。
六、法院应适时选取重大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毒品犯罪案件,组织学生、社区居民、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具有代表性群体到法院旁听庭审,或者以在校园、社区、乡镇设立巡回审判法庭的方式,组织代表性群体旁听庭审。
七、法院组织代表性群体在法院旁听庭审的,庭审当日,由刑事审判部门安排人员统一接待旁听群体进入法庭旁听庭审。
八、庭审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法警队负责维持庭审秩序,组织引导旁听人员按序就坐,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九、刑事审判部门、研究室应及时做好毒品犯罪庭审旁听活动的简报编发和宣传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确保成效。
十、健全与电视、广播、报社等新闻媒体的合作机制,通过庭审直播、媒体报道等形式扩大禁毒宣传教育的效果。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