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认罪认罚法庭确认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办法(试行)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0-24【字体: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简化认罪认罚法庭确认刑事案件庭审程序办法(试行)
 
  为了优化司法资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庭审效率,坚持保障诉权、以庭审活动为中心的原则,简化认罪认罚、法庭当庭确认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辖区的刑事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简化法庭审理程序并由法庭当庭确认: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所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所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案件。
  二、下列刑事案件,不适用法庭当庭确认的庭审程序:
  (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案件;
  (二)危害民生的犯罪案件;
  (三)聚众型犯罪案件;
  (四)职务犯罪案件;
  (五)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六)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七)其他不宜法庭当庭确认的刑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法庭当庭确认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在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10%的基础上,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
  四、人民法院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前提下,庭前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核实被告人、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后,向法庭汇报,庭审中可以不再核对基本情况(但有异议的除外)。
  五、庭前应送达权利义务告知函,庭审中确认是否知悉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六、法庭调查阶段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应当明确量刑意见。法庭应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的意见及对量刑的意见,应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及量刑政策。
  (二)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省略。
  (三)举证阶段,控方可采取列举式、组合式等方式,综合概括说明证据名称及所要证明的事项,被告人、辩护人可以一并发表质证意见。法庭应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出示。法庭应当当庭对证据予以认证。
  七、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八、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被告人应当庭作最后陈述,明确放弃最后陈述权利的,应记录在案。
  九、对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法庭应当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予以确认,当庭宣判,应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实现快速审结的目的。
  十、简要释明量刑理由。
  十一、对认罪认罚法庭确认的刑事案件,应体现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轻的情节,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服判息诉,节约司法成本。
  十二、本办法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2017年10月24日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