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薛大强与被上诉人李新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结果为: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9601号民事判决;二、限李新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薛大强偿还借款2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