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小郑、谢玉荣诉被告吴川统、李连芳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请求为:1、确认海口市府城镇朱云路向阳里5号四层半楼房的所有权以及该房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云小郑、谢玉荣所有;2、判令被告吴川统、李连芳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者”吴川统变更为云小郑和谢玉荣;3、判令被告吴川统、李连芳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