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口龙华鑫湘凤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07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限被告海南心联心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口龙华鑫湘凤商行货款人民币90957.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0957.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海口龙华鑫湘凤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2元,由被告海南心联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