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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8)琼01民终1788号
潘国峰、钟惠珍、潘瑜:

本院受理上诉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国峰、钟惠珍、潘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民终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122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1228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122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潘国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32029.5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7%计算罚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7%的标准计算复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822元,应予退回772元),共计872元,由潘国峰、钟惠珍、潘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18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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